罚没2.71亿元!证监会出手

  4月3日,证监会官网发布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(王斌)》。处罚决定书显示,证监会对自然人王斌操纵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电光科技(002730))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、审理发现,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,王斌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“电光科技”股票,获利共90275100.77元,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.77元,并处以180550201.54元罚款,合计罚没约2.71亿元。

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,操纵期间,王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,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“电光科技”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。操纵期间,王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“电光科技”获利共90275100.77元。

  证监会认为,王斌操纵“电光科技”的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。

 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,请求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。一是王斌并未操纵“电光科技”。据王斌供述,操纵“电光科技”的并非王斌本人;二是《事先告知书》认定的控制使用证券账户不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认结果不一致,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鉴定查证的证券账户不一致;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属于王斌操纵“电光科技”的交易期间。该区间的交易实际亏损,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一并考虑;四是应适当考虑账户组内韩某园等8个账户交易期间内巨额亏损的情况。

  证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。证监会认为,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显示,公安机关已认定王斌操纵“电光科技”。另外,根据证监会调取的证据材料,王斌操纵“电光科技”股票事实认定无误。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《证券法》《行政处罚法》等规定,独立开展调查,在相关证据已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的情况下,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操纵股票期间的认定,应当满足主客观相一致要求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,王斌的地位实际为配资方,上述期间不纳入王斌操纵“电光科技”的期间符合事实。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,当事人所述账户盈亏情况均已覆盖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00.77元,并处以180550201.54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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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来源:中国证监会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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